談醫療廣告規範:從「國際醫療專區」到「四美一健」
馬總統在五月中提倡「四美一健」提倡台灣觀光,其中就涵蓋了美容與健檢相關項目,以經營模式來論,若非商業角度考量,何來觀光醫療(或觀光醫美健檢)?但若從商業角度出發,又豈能無視醫療商業廣告應規範化的問題?


月初出現一則小新聞,內容大體是國術館是否為醫療行為?以及國術館的「廣告」是否為醫療廣告?隨著近年台灣美容醫學的發達,醫療廣告一再被提起其適法性,以及醫療是否應該朝向商業化經營發展?衛福部去年底曾邀集醫界、消基會等代表,討論美容醫學管理政策,會中醫師公會曾倡議,為解決醫美亂象,斧底抽薪之計,乾脆比照菸害防制法,禁止醫美診所打廣告;假設此舉成真,如何行銷所謂的觀光醫療或是「四美一健」?斧底抽薪豈若成了蒙上眼睛就以為看不見的盲舉?
 
未來國際醫療專區的設立勢必以「醫美健檢」等自費項目為主,這是政府期待的大餅,也是不得不面對的事實現況,衛服部長期對醫美廣告無法擬定一套適法性的規範辦法,美容醫學的定義遊走於模糊地帶,主管機關只知遵循既有的醫療法規行事,不僅守舊沉痾,對於未來國際醫療專區境外廣告更是可能各行其是。根據醫改會統計數據指出,近年來醫療糾紛類別,美容醫學(包括自費整形、微整以及牙醫類)品項已逾20%,醫美業者為了規避醫療法規針對廣告的限制,在行銷宣傳上玩弄文字遊戲,遊走灰色地帶都是容易造成醫美客訴的直接間接因素,參照日韓鄰國的作法,早已就醫美項目獨立規範,有效管理醫美商業廣告內容。
 
自由經濟示範區蓄勢待發,政府倡導觀光醫療專區的政策亦不可免,除了醫護衝擊的基本問題之外,目前衛服部對於營銷管理政策只推出美容醫學品質認證標章的作法,被業者普遍認為治標不治本,加上美容醫學尚未納入消基法保障等等的問題若無法有效提出解決改善之道,「四美一健」只怕在美容與健檢方面仍難與國際競爭。
 
 
廠商於國際機場內設置國際醫療服務中心,作為貴賓服務接待中心。待旅客入境報到後,即可直達後廠也就是國際醫療院所,接受健檢、醫美、重症治療等醫療服務。並透過觀光、保險、生技醫材等異業結合擴大效益。
 
一、推動作法:
(1)先行開放桃園、松山二空港承作國際醫療業務。

(2)放寬外(陸)籍人士來台簽(許可)證申辦手續。

(3)可以社團法人型態,經營國際健康醫療事業,並開放外籍人士參與營運。

(4)允許延攬20%外籍醫事人員。

(5)廠商可結合政府部門,透過電視、網路、廣告等管道,行銷自身品牌。
 
二、未來效益:
104年國際醫療服務人次可突破30萬人,產值突破新臺幣150億元。

醫療廣告
醫療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刊登違規醫療廣告者,依據醫療法第104條規定,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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