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重大社會事件,王姓嫌犯狠殺小燈泡,當時媒體報導第一時間多以是否有精神疾病之嫌進行相關的猜疑及報導,甚至部分重大刑案兇嫌自稱有精神疾病,認為會免刑責、不會判死刑等等。社會媒體便大篇幅報導並造成諸多輿論,民眾甚至憤怒地紛紛說:「難道精神病人殺人就沒罪嗎?」「這些精神病人不能放在社區太危險」等,反而以偏概全的讓很多人認為精神病等於有免罪金牌,即使犯下再嚴重的罪刑也能免罪等錯誤迷思,透過媒體的渲染讓大眾對精神病產生迷思,其實精神病人犯罪的機率不比平常人高,透過復健治療,他們也可以回歸正常生活。
除去精神病人標籤及污名化
社會大眾往往認為精神病人具有攻擊性、是不定時炸彈,這其實是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的誤解及迷思。精神醫療相關研究證實,「思覺失調症」患者的攻擊性並未比一般人高,但媒體往往將有暴力行為的個案直接與精神疾病做連結,造成社會大眾的誤解和恐慌。因此,衛生福利部已將「精神分裂症」正名為「思覺失調症」,透過正名,期待病人及家屬更能了解「思覺失調症」之病症,提升就醫意願,增進家人及社會大眾給予「思覺失調症」病人關懷與協助,去除精神病人標籤化、污名化與減低負面刻版印象,使精神病人順利回歸社區生活。
旁人眼光 加深自身壓力
林先生述說自己當初罹患精神疾病時,除了自己無法接受,家人更加抗拒,更害怕讓親友知道,也不敢去看診身心科,但腦中揮之不去的胡思亂想,有妄想及幻聽干擾,最後病情失控而被強制就醫,鄰居及親友都目睹了送醫過程。出院後回到家,鄰居指指點點,眼神一直觀察他的一舉一動,即使拿掃把打掃門口都會讓鄰居嚇一跳。在住院時同病房病友曾找到工作,但經媒體報導後,卻被雇主找藉口給莫名的解僱了,覺得媒體報導中每一字一句對精神疾病的描述,都像刀一樣烙印在他和家人的心裡。有時想逃避,告訴自己乾脆躲回醫院住院算了,但醫院無法住一輩子,然而他們這群默默在社區中努力復健,卻得要長期承受輿論的指責與疾病反復發作的痛苦,其實他們面對自己未來是非常擔憂與徬徨的。
精神病人≠犯罪 應給予支持及關懷
其實社區賦歸已是目前精神醫療模式時勢所趨,不可否認精神病人也會犯罪,但絕不是大多數或絕對性,且因社會的複雜性,有精神官能症的民眾日增,代表看診身心科的民眾愈來愈多,而絕不是看過精神科就代表有精神疾病,但因媒體事件渲染式的報導,造成社會大眾錯誤的認知與負面氛圍,除了影響病友接受正確醫療外,也可能否決了精神病人在社區復健的努力。因此精神衛生法23條及52條有訂定傳播媒體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的規定與罰則,但訂定的精神是希望能維護這群弱勢族群權益,當他們及家人在社區中獨自承受疾病痛苦時,希望能有更多的關懷及支持的力量,共同協助他們在社區中穩定復健及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