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塑化劑 塑膠碗盤需加註標示

到餐廳、小吃店用餐,店家幾乎都使用塑膠類碗盤,為了顧及民眾健康,衛生署3月11日預告,重複性使用的塑膠類盤、碗及碟等三類食品容器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清楚標示材質名稱、耐熱溫度、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食藥局食品組組長蔡淑貞指出,為了使消費者在購買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產品時,清楚瞭解產品相關資訊及注意事項,食藥局在100年7月21日正式公告,可重複性使用的塑膠類水壺(杯)、奶瓶、餐盒(含保鮮盒)自101年7月21日必須依規範進行標示。
 
第二階段則是重複性使用的塑膠類盤、碗及碟等三類食品容器,該項預告在3月11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預告期60天,蒐集意見後正式公告,預計在公告發布後1年實施。
 
蔡淑貞指出,許多家庭、餐廳店家經常使用美耐皿餐盤、碗碟等塑膠餐具,食品直接接觸塑膠材質,如果不當使用,可能會溶出三聚氰胺、塑化劑等健康危害物質,因此,衛生署才會要求這類產品必須加強標示。
 
標示項目包括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原產地(國)、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製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
 
另外,有關材質及耐熱溫度等部分恐影響民眾食用安全,規定相關內容必須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加標於塑膠餐具上,不得用貼標、吊牌方式代替。蔡淑貞指出,相關業者欲知相關規定可至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標示公告草案Q&A」查詢。
 
未來此措施上路後,如標示不明、違反相關規定,各地衛生局可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要求廠商下架回收改善,如不遵行,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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