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高科技產品不斷推陳出新,仰賴視力的情形日趨嚴峻,我國眼鏡業從事驗光配鏡工作人員為數也日漸眾多,放眼世界先進國家紛紛藉由立法建立完善的驗光制度,並由取得專門執業證照的驗光人員,提供人民專業與完整的眼睛照護。我國也於104年完成立法,並自105年1月正式公佈施行,驗光人員已成為衛生福利部第15類醫事人員,自此將以分工的權責畫分制度來守護國人的視力健康。
六歲以下兒童 驗光師不得驗光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針對驗光人員法執業規定,非侵入性的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的驗光;若患者為十五歲以下者,應有眼科醫師指導;而未滿六歲兒童的驗光,則不得進行。此外,教導低視力者,輔助器具的使用、依醫師開具的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等,都是驗光師的業務範圍涵蓋。
驗光生僅能進行一般性驗光
若為驗光生,則僅能替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且同驗光師,當患者年齡在十五歲以下者,應有眼科醫師指導;未滿六歲兒童的驗光也不得進行。其也能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
無照最高可罰15萬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未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但在醫師、驗光師指導、指示下相關醫學、驗光或視光科系實習生、護理人員,以及進行視力表量測作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