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民眾使用餐飲用手套(俗稱手扒雞手套)衛生安全,臺北市衛生局至北市超市、賣場及餐飲業等處進行抽驗,共計抽驗13件PE材質之手套,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另查核產品標示,結果4件不符規定,不合格率30.8%。
4件不符規定 產品下架不得販售
臺北市衛生局抽驗檢驗項目有溶出試驗(塑化劑、重金屬鉛、高錳酸鉀消耗量、蒸發殘渣)及耐熱試驗,其中4件產品均未標示耐熱溫度,標示不符規定;該局已令產品販售業者將不符規定產品下架不得販售,經查來源均為外縣市業者,已移請轄管衛生局進行查處,經調查確認違規後,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7條第7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外包裝進行標示 字體不得小於2毫米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4款規定「標示之字體,其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2毫米。」製造業者所製造的食品容器具,應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進行標示並符合公告規定,以提供消費者充分資訊。
塑膠製品耐熱溫度界於70~110oC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PE(Polyethylene),中文名為聚乙烯,又可分為編號2號的高密度聚乙烯(HDPE)及編號4號的低密度聚乙烯(LDPE),耐熱溫度界於70~110oC,消費者於購買前應先確認其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使用注意事項等其他警語,並依照標示事項正確使用,以確保安全與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