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器官捐贈 腦死之外還有心死後器捐

台灣也在2017年的時候,衛福部頒布心臟停止後死亡器官捐贈(Donation after Circulatory Death,簡稱DCD)作業參考指引,可望增加器官捐贈來源,挽救更多生命。

台灣也在2017年的時候,衛福部頒布心臟停止後死亡器官捐贈(Donation after Circulatory Death,簡稱DCD)作業參考指引,可望增加器官捐贈來源,挽救更多生命。

器官捐贈遺愛人間,國人對這件事的接受度越來越高,許多人已註記日後可捐贈,幫助更多生命延續下去,可惜僧多粥少,供給仍遠遠趕不上需求。台灣目前器官捐贈來源多為意外導致腦死的患者,一年約200人,還有活體捐贈,也就是捐贈肝臟、腎臟給家人。台灣也在2017年的時候,衛福部頒布心臟停止後死亡器官捐贈(Donation after Circulatory Death,簡稱DCD)作業參考指引,可望增加器官捐贈來源,挽救更多生命。

腦死捐贈器官品質佳 我國1987年才制定器捐條例

其實在沒有維生設備時,器官多為心跳停止後的捐贈。鑽研器官捐贈發展並推動國內器捐的台大生醫倫理中心主任蔡甫昌教授提到,1968年美國首先提出腦死判定準則,由於腦死病人心臟還在跳動,可大幅減少器官缺血的時間,可捐贈的器官品質與數目較佳,帶動其他國家也紛紛制定相關標準,我國也於1987年頒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及腦死判定準則,腦死捐贈即成為主流。事實上日本、西班牙、法國等仍持續同時進行DCD。

心跳停止後器官捐贈 急救與否成最大爭議

台灣器官捐贈仍以腦死後捐贈為主流,心臟停止後的死亡判定、是否介入急救措施?用不用葉克膜?都成為器捐中最大的倫理爭議,不過蔡甫昌教授指出,心臟停止後,體內循環也停止,基本上就已死亡。即使相關流程符合法規,但面對家屬的情緒仍為兩難之處,社工們在面對責難、反悔、感謝之意,也已漸漸摸索出一套流程。

蔡甫昌教授表示,各國也都面臨相仿的歷程,不過DCD已被國際間認可為合法且有效提升器捐率的方式,美國已於2000年頒布相關指引、英國於2004年開始,甚至在目前英國器官捐贈來源中,DCD已佔4成。

台灣2017年頒布DCD指引 可望增加25%來源

2009年時蔡甫昌教授提出DCD的觀念與政府、醫界討論,2013年達成初步共識,2017年頒布心臟停止後死亡器捐作業參考指引。心跳停止後5分鐘,不介入急救措施,若未恢復心跳即判定死亡,器官移植團隊將立刻進行動作。目標期望能多提供25%的器官來源,這是有效增加來源的重大國家政策,但是執行難度與溝通複雜度也更高,需要成熟的團隊執行與良好的公眾溝通。

除了DCD之外,器官捐贈同意在國內仍需推行。受到文化及宗教的限制,以往國人接受度不高,最多僅接受眼角膜捐贈,但近年來民風開放,加上許多宗教領袖也相當推崇,接受度稍微提升。

目前全球以西班牙器官捐贈數量居冠,每百萬人中有38.6人,且採「默許制度」,也就是假定所有的人都同意器官捐贈,不同意者才必須特別申請退出。若發生路倒或意外,急救判定無效之後就會立刻進行器官保護。

 

DCD緩慢增加中 籲提升認知、加入行列

台灣目前DCD的數量每年僅15-20例,2020年時,台大甚至有一起腦死捐贈器官者,途中突發心肌梗塞猝死,立即啟動DCD流程,成功捐出肺臟與肝臟,拯救受贈者。蔡甫昌教授希望醫界與社會能對器捐多一點認知,也呼籲民眾能夠加入捐贈的行列,事實上,若有成功器捐者,其親屬的受贈排序也可提前。急重症照護單位、長照單位的認知也都應提升,「心死器官捐贈如果能夠更廣泛的應用,將可以讓更多有大愛器捐心願的國人可以順利實現他們的心志、留下人生的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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