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家長對孩子的期望很高,但家中的過敏兒如果沒好好治療,小心輸在起跑點上。亞東紀念醫院一般兒科主任陳家駿表示,小兒過敏性鼻炎與過動或注意力不集中有關,容易影響睡眠與學習品質。陳家駿主任呼籲如果鼻炎症狀持續4週以上(備註1)、干擾生活作息,建議孩童盡早接受診斷治療,適時藥物、手術和舌下減敏療法都有助病情控制。
鼻過敏、感冒怎麼分? 注意這4大症狀
陳家駿主任說明,鼻過敏初期類似感冒,有四大症狀:流鼻涕、鼻塞、鼻子癢、打噴嚏,有時也會有黑眼圈、鼻黏膜蒼白腫大,但沒有發燒、喉嚨痛等感冒症狀,且隨著溫差變化、暴露在過敏原或環境改變時會有症狀,就應考慮是鼻過敏。
鼻過敏需要就醫嗎?陳家駿主任指出,若屬於持續性發作,1週超過4天,持續逾4週;或者症狀達中重度,嚴重影響生活品質、睡眠,以至於不能好好上學等就必須就醫治療。
鼻過敏不能輕忽 感染、非感染併發症多
陳家駿主任提到,過敏性鼻炎不治療,容易有感染性併發症:如鼻竇炎、鼻息肉、中耳炎,甚至引起會臉部紅腫熱痛的蜂窩性組織炎;非感染性併發症:如影響睡眠品質、睡眠障礙、齒列咬合,甚至與過動、注意力不集中等有關。
研究統計,台灣約10%孩童有過動或注意力不集中,而鼻過敏兒的風險可能增加2-3倍。不過醫師表示,有些小孩治療鼻過敏後,過動或注意力的問題有機會改善。
鼻過敏治療手段 藥物、手術和減敏療法
根據鼻子過敏的持續時間、嚴重度等,陳家駿主任說明,常見處方藥物有:口服、鼻噴劑的抗組織胺、類固醇鼻噴劑等(備註1);另外控制環境過敏原也是關鍵,若控制得宜,長期緩解後是可以停藥的;但如果持續治療,鼻過敏症狀卻無法解決,就應該考慮雷射手術等外科方式處理。
如果患者藥物控制改善不佳,也抗拒手術治療;或者控制良好患者,碰到太多過敏原仍容易復發,可以選擇減敏療法。陳家駿主任說,減敏療法有機會徹底改善過敏症狀,讓身體遇到過敏原不會發作。
減敏療法 讓身體漸漸不過敏
根據統計台灣有8~9成過敏原是塵蟎(備註2),陳家駿主任解釋,過去減敏是透過皮下注射過敏原,先持續低劑量使身體適應,再慢慢提高劑量,逐漸增加耐受度,身體會產生保護性抗體,之後遇到塵蟎就比較不會過敏了。
但是,皮下減敏每週都要打針,需持續2~3年,也容易引發過敏性休克。目前台灣已引進舌下減敏新療法,可以避免傳統打針的痛苦,也減少全身性休克的風險,副作用也相對低(備註3),僅常見舌頭麻等局部症狀。
陳家駿主任也提醒,不要誤以為讓孩子多接觸過敏原,就會自然產生免疫力,減敏療法的劑量有嚴格控制,定量定時給予才有療效,否則只會引發嚴重的過敏症狀。
誰適合口服減敏療法? 醫師這樣說
陳家駿主任強調,口服減敏療法屬於長期治療,至少2-3個月才會有初步效果,建議至少2-3年才算完整療程,下列患者可與醫師討論:
(1)符合因塵螨引起的過敏性鼻炎患者,目前開放12歲以上
(2)不想停藥(抗組織胺、類固醇、鼻噴劑等)就鼻炎復發的患者
根據許多醫師分享減敏療法的心得,目前使用上都很便利安全。
小兒鼻過敏別拖延 太晚藥物效果會打折
陳家駿主任說,鼻過敏是小兒科最常見的慢性疾病,卻常常被忽略,拖太久鼻黏膜腫大,藥物治療會打折扣,引發慢性鼻竇炎也有腦膿瘍等嚴重併發症的可能。
醫師提醒,過敏不容易因為年紀改善,小兒科過敏免疫科、耳鼻喉科都能治療過敏性鼻炎,但若合併皮膚、眼睛、氣喘等過敏,小兒過敏免疫科可合併處理,當症狀影響生活,建議盡早就醫治療。
備註:
1. Bousquet, J., Khaltaev, N., & Al., A. C. (2009). ARIA Update 2008: Die allergische Rhinitis und ihr Einfluss auf das Asthma. Allergologie, 32(08), 306-319. doi:10.5414/alp32306
2. Yong, Su-Boon, et al. “Different Profiles of Allergen Sensitization in Different Ages and Geographic Areas in Changhua, Taiwan.” Journal of Microbiology, Immunology and Infection, vol. 46, no. 4, 2013, pp. 295–301., doi:10.1016/j.jmii.2012.07.002
3. Matsuoka, Tomokazu, et al. “Pooled Efficacy and Safety Data for House Dust Mite Sublingual Immunotherapy Tablets in Adolescents.” Pediatric Allergy and Immunology, vol. 28, no. 7, 2017, pp. 661–667., doi:10.1111/pai.1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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