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6歲碰不得 恐觸性侵害罪

26歲陳姓電器工性侵12歲女網友,並強拍裸照,落網後,陳姓電器工辯稱不知女童只有12歲,堅稱是兩情相悅。對此,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指出,任何人與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不論對方同意與否,都要負刑事責任,構成性侵害。
 
衛生福利部統計,性侵害被害人未滿18歲者佔6成,其中又以12至17歲國高中程度的學生最多,而加害人8成為熟人,網友身分者占5%,未成年小朋友慘遭心懷不軌的網友性侵事件層出不窮。
 
張秀鴛強調,只要跟未滿16歲的青少年發生性行為,就已構成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之性交猥褻罪,若加害人是成年人,則屬於公訴罪。如果涉及強暴、脅迫等手段,甚至可構成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張秀鴛說,未成年的孩子沉溺網路世界中,分不清楚真實的世界與虛擬世界的差異,相當危險,父母師長應協助孩子辨識網路交友的陷阱,教育孩子自我保護,避免憾事發生。
 
值得一提的是,許多加害人常利用被害人擔心案件曝光,會遭家人責罵或名譽受損而隱忍,於是食髓知味,對被害人予取予求,因此性侵害案件一旦被揭露後,往往會發現被害人已遭多次性侵害,或同一名加害人已犯下多起性侵害案件。
 
張秀鴛指出,社福部未來將持續加強青少年身體自主權觀念與自我保護意識的初級預防機制,如果不幸遭性侵害,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或110報案專線,尋求專業人員的協助,並至醫院檢查傷處,蒐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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