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去年12月公告「特定醫療管理辦法」,針對想執行「美容醫學手術」、「美容醫學針劑注射」、「美容醫學光電治療」的醫師,得先通過衛福部設下的資格門檻,否則明年起不得從事美容醫學相關治療;此「特定醫療管理辦法」引起全國醫師公會與相關訓練醫學會的強烈反彈,以及立法委員的關注。
醫療法第62條只能規範醫院
醫師公會全聯會理事暨醫事法規副召委施肇榮表示,「特定醫療管理辦法」引用醫療法第62條來限制執行美容醫學醫師資格,規定非專科醫師者不得執行美容醫學治療,於醫界仍有諸多爭議;因為醫療法第62條是用來規範「醫院」,不包括診所,更不能用來規範全國醫師。
政府與醫界溝通不足
施肇榮醫師指出,衛福部對於哪些項目符合「特定醫療」定義,僅召開兩次會議,對於哪些項目符合「特定醫療」之定義,完全是衛福部單方片面作決定,等於是把「特定醫療」四個字擴大解釋、無限上綱。與會的各醫學會、醫師公會及全聯會極力反對,但衛福部並不採納專業醫學會意見。
醫界認為 加強管理醫美廣告才是根本
對於目前醫美經常傳出醫療糾紛一事,施肇榮醫師說,目前美容醫學醫療糾紛主要來自醫療廣告太多,讓民眾以為廣告愈大則愈好,但是治療後與民眾期望有落差。衛福部訂出此修正條文之管理辦法,對於提升醫療品質及減少醫療糾紛並無幫助,等於是頭痛醫腳。因此,正本清源之道,要從管理誇大不實的廣告下手才能根本解決問題。
建議依據醫師法第25條有效管理
所以,醫師公會建議,衛福部應以醫師法第25條來解決目前美容醫學存在的問題;施肇榮醫師指出,依據醫師法第25條,醫療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能力、訓練不足,均屬之)懲處違規的醫師,可命令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甚至可廢止醫師執業執照、醫師證書,相信可以達到更有效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