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口快速老化,2025年即將步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將占20%以上,安養問題快速惡化。根據《台灣老人人權指標調查報告》指出,台灣老人人權總體評價「普通傾向差」。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秘書長張淑卿表示,檢視我國高齡者人權調查結果發現,台灣高齡者人權存在5大問題亟待正視與處理,建議政府比照美國長期照顧品質評鑑結果,且將老人權益與保護議題列入長照人員必修課。
台灣「下流老人」狀況嚴重
近年「下流老人」一詞引起關注,這是日本社會學者藤田孝典所提出的概念,大意近年出現大量過著中下階層生活的老人,年金制度面臨崩壞、長期照護缺乏人力、高齡醫療缺乏品質、照護條件日益提高、老人居住困難,而且未來會只增不減。
根據老人福利推動聯盟2023年資料顯示,217位服務個案平均年齡為78.4歲,男性佔63.6%較多,平均倡導關懷服務介入平均次數為14.6次。高齡者常見照顧需求與權益受損,包括衣服與頭髮指甲不整潔佔54.9%、27%未「保密/尊重住民」、21.5%「環境安全」有異狀、「身上有傷口或瘀青」占10.3%。
老人人權5大問題 普通傾向差
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於2012、2015年《台灣老人人權指標調查報告》指出,台灣老人人權總體評價是「普通傾向差」的程度。張淑卿表示,檢視我國高齡者人權調查結果發現,台灣高齡者人權存在以下問題亟待正視與處理,尤其以失智高齡者越發困難。
- 老人經濟安全
- 老人獨居比例增加,孤寂感被關注
- 老人受虐通報事件逐年成長
- 老人歧視議題與申訴機制
- 老人機構住宿隱私問題
國際組織揭示之高齡者人權內涵
根據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及人權公約指出:
- 老人應有維持基本生活水準之所得
- 老人應有地點、設計及價格適當之居住環境
- 老人應有依個人意願參與勞動市場之機會
2002年世界衛生組織(WHO)提出活力老化政策架構也強調,從健康、參與、安全三大面向,提升高齡者生活品質。WHO並將2020-2030年訂為健康老化的十年。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2023年老年人權會議結論,人權不分年齡/疾病,高齡者人權面向是多元發展,政府與非政府組織應通力合作,提供適當、安全、可擔、易接近的無差別待遇,滿足高齡者獨立、參與、照顧、自我實現與尊嚴的各種需求。
▲我國高齡政策白皮書,強調四大發展願景與五大政策目標。(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提供)
張淑卿表示,高齡者尤其失智高齡者,無力維護或無力說明自己的權益需求。透過「公評人」、「獨立倡導人」等第三方方式協助高齡者權益得到適當的保障,重視老年人基本人權議題,傾聽意見與讓老年人參與各種自身活動決策,防止老人歧視,終止老人虐待。
2019年老盟喊出強化照顧品質應發展類家人/新家人角色關懷照顧。監督服務品質的機制,多為從管理者角度出發,對使用者是被動式老人權益與照顧品質,缺乏即時回應與改善之機制。缺乏足夠人力照顧下,老人在機構可能無法得到「以住民需求為中心 (Person-centered Care)」的照顧,取而代之以機構人力配置與管理便利為考量,可能忽略老人真正的需求。服務提供者可能受限於自己的雇員身分,對於老人權益與機構照顧品質缺失,無力改變。盼能有「公平制度」或「獨立倡導」提升老人權益。
國外推展經驗 值得參考學習
張淑卿舉例,美國「長期護理申訴專員」(Ombudsman)具有調查權,且有法源依據。經倡導人每周拜訪機構,關懷老人的需求,協助老人與機構主管、工作人員溝通,協商老人權益與生活抱怨等議題。
日本「公評人制度」1990年開始實驗,長照諮詢員扮演服務使用者、服務提供者以及行政機關間的橋樑角色;英國「獨立倡導經驗」,強調尊重個人的個別性與自決性,藉由倡導人的陪伴與協助弱勢族群為自己發聲,雖無法源依據,但倡導人的觀察可以作為評鑑參考的依據。
老盟於我國開展「獨立倡導方案」
張淑卿表示,弱勢老人無法發聲、無法尋求協助者,特別是針對無家屬之老人入住機構,應提供相關服務機制,保障老人之基本生活安全。2013年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委託老人福利推動聯盟辦理「獨立倡導-機構內老人權益倡導實驗方案」組成專家工作小組、參考國外經驗、試辦獨立倡導服務工作。透過機構獨立倡導的推展,讓權益可能受到危害之老人能於機構中被發現,進而得到初步的回應機制與後續服務。
▲老盟於我國開展「獨立倡導方案」,提供5類服務。(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提供)
台灣法規修訂現況與政策建議
張淑卿表示,根據老人福利法第40-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入住老人福利機構,且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者,得結合民間團體監督該機構之服務品質;該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6條地方主管機關對接受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使用者,其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應自行或結合民間團體監督其長照服務品質,長照機構不得拒絕。
我國「倡導關懷人」雖會觀察機構的照顧品質並回報督導,卻因機制缺乏「公權力」,法定內容卻無相對應配套措施。機構軟性訴求下接受評鑑加分誘導法定要求。而且,推展對象僅限住在老人福利機構,其他長期照顧機溝仍受限,社區與居家更是尚未進行。
建議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6條全面思考整體制度建立,期待各縣市都有獨立的倡導人維護長者的基本人權與品質,相關品質報告應由中央統一定期查核並公告。例如,比照美國長期照顧品質評鑑結果/細項缺失資訊公開化,老人權益與保護議題應列入長期照顧體系人員必要年度必修課。以達到社會影響力與權益保障。